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17:58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21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吉国税发212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吉林市、延国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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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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