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16:5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险576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人员,下同)、退休(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下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退休金。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后办理退休的,增加数额不足十元按十元计算。这次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计算的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按一角计发。 基本离退休金包括: 1、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发的十元离退休金。 2、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及有关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 3、按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1990〕162号)第一、三、四、五、六条规定(即:部分离休干部提高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后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离退休人员增加一级工资做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发一级工资额的离退休费;一九五七年以来未升级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提高的待遇。 4、按市政府《关于发给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津劳险字〔1986〕13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或余额;按市劳动局《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劳险字〔1988〕292号)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费。 5、按市委《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和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津党发〔1979〕235号)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1〕25号)规定的6元粮油补偿。 6、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 贴的月平均额。 7、按市劳动局《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1987〕223号)规定的退休费补助。 8、按市劳动局《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津劳险字〔1992〕143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离退休和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以后离休的,这次增加10%的离退休金,高于市劳动局《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津劳险字〔1992〕143号)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45元、35元、25元、10元)的部分予以补齐;按津劳险字〔1992〕143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高于这次增加10%离退休金的继续发给。 四、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亦按本《通知》增加10%的退休金。鉴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已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记入)档案工资,为此,这次增加的退休金,应减去因转一级档案工资所增加的退休费。转一级档案工资所增加的退休费高于十元的按减十元计算。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问题,由各区、县、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六、上述所需费用,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七、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转为企业公司后未改按企业等级工资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后改为企业等级工资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执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自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执行。 九、此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企业要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汇总)表》,报主管区、县、局(公司)审批后,记录在《天津市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栏内,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的,这次增发的十元记入序号“6”;这次增加10%补齐的数额记入序号“7”。 企业主管区、县、局(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底前将《审批(汇总)表》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处一份。 附:1、《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汇总)表》(略)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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