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15:15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15]8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免征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免征契税的批复
台地税政发8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免征契税的批复
台地税政发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2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对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免征契税的请示》(台地税直8号)收悉。我局认为,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整体拆迁,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和台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重新购买安置土地,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对该公司在政府收储前购入的土地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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