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工作的通知
津劳仲120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兴利除弊,依法保护雇主和雇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依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雇工时(含个体工商户请帮工、带学徒),双方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并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雇主和雇工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二、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包括拟雇工人数、期限、权利、义务等)”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及时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同时须将经过鉴证的“雇工花名册”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并备案;同时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报送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劳动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 订、鉴证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配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一经发现要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依据《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按擅自雇工处理,对雇主处以每人每逾期一天十元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退回外,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三千至五千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时发现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合同鉴证的,可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私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五、劳动行政机关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法规的合同条款,有权责令雇主和雇工双方进行补正和修正。双方都应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保证劳动合同的严格履行。 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以营业执照为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劳动争议的处理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通知》(津劳仲字【1989】30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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