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12:3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人社发[2015]9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5]9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5]97号
全文有效
2015-09-02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地在认真做好基金测算分析和确保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符合《通知》规定降费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制定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确保按时完成降低费率工作,同时按规定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规范待遇支出,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要及时通过财政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衡,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及时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三、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各地要加大本辖区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按规定在9月底前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等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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