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12: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5]13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浙国税发13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浙国税发13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9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扩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向纳税人宣传解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应纳税所得的计算问题。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及时公告、宣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操作流程等,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政策,熟悉流程,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税务干部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扩大政策,着重做好上门申报企业的辅导工作。要依托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查找政策漏享户,保障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受益面。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国税发64号)文件要求,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督查和考核力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发[2015]13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