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国有亏损企业扭亏、减亏奖励暂行办法
津劳计字348号
各区、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集中抓好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国有亏损企业提出如下扭亏、减亏奖励暂行办法。 一、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亏损企业(不包括统一上缴所得税的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扭亏减亏后按下列办法实行奖励。 (一)上年亏损的企业,其亏损额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只要企业减亏,即可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发放工资,并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凡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限亏指标并扭亏为盈的企业,按减亏增利额之和的12%计提奖励工资。 2、凡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限亏指标并减亏的,按减亏额的8%计提奖励工资。 3、凡未完成今年限亏指标,但减亏的,按减亏额的5%计提奖励工资。 4、凡完成今年限亏额但增亏的不奖不罚;未完成今年限亏指标并增亏的,按增亏额的5%扣减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但最多不超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5%。 (二)去年亏损今年盈利的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利润,可首先用于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消化以前年度挂帐的产成品损失及潜亏。按上述办法进行利润分配后,企业仍有计税利润的,要按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为了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经审计部门审计盈利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当年交纳的所得税用于专项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去年盈利今年出现亏损的企业,按其亏损额的5%扣减工资总额包干数。 (四)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委津劳研字(1993)第174号《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进成本部分,新增价格补贴部分,养老、待业保险出台影响利润总额部分和“清水份”消化潜亏影响利润总额部分的50%等四项因素进行分析,可视为企业扭亏、减亏数额。 二、各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的限亏指标,应按市扭亏的有关要求予以落实,并于九月底前将下达给各企业的限亏指标报给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有关财税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考查。 三、实行上述奖励办法后,减亏企业可按减亏进度提取奖励工资;增亏企业不得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发放,对企业多发的工资,年终清算时要如数扣回。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一年。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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