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07:5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贯彻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津劳险401号
各区、县、局、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一、关于扩大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临时工,不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各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凡是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必须直接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单独办理统筹基金移交手续。基金结算原则上由多种经营企业单独办理,也可委托主办单位办理。 3.原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中未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职工,也应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原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参加全市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统筹项目以外的待遇,由企业根据其经济能力自主确定。 5.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原城镇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应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28号和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参加统筹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的养老保险金,作为本企业养老保险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关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自1993年1月至1993年12月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统一以1992年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纳。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以1993年8月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纳。 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发生增减变动,其缴费基数不作调整。 2.自1993年1月起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1992年为520元)以上的部分,根据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分别记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已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统一提取比例、统筹项目的执行时间推迟到1993年9月。 4.实行国有民营无工资总额统计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应据实申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应按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5.凡按绝对金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援区街、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区、县、街、镇劳动服务公司事业编人员,1993年1月至12月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全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3478元)的18%、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4年1月1日起改按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12%的医疗保险和其它养老费用,应以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即: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1992年为520元)以上的部分,企业也应缴纳12%的医疗保险和其它养老费用。 7.带工资参军的职工,在服兵役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服兵役期间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 8.外派、外借、厂内承包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的原则确定。 9.停薪留职人员也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照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的原则确定。但对本企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未开除厂籍的受刑事处罚和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受刑事处罚和被劳动教养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缓刑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中关于当年招收录用的企业职工包括:(1)从社会上新招收录用的人员(2)企业安置的转业退伍人员(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4)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5)由外省市调入人员(6)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经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1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金额尾数均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乡镇企业城镇户口职工(不含支援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城镇户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前已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和转为企业公司后未改按企业等级工资(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工资)办理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后,改为企业等级工资办理离退休、退职的人员,这次可以增发10元生活补贴。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问题 1.一九九三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评选的市级劳动模范的奖励升级,经市劳动局工资处批准并记入职工档案工资的,可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2.经市劳动局批准增加的特别艰苦岗位岗龄工资、技师津贴等,均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3.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从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之月起至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办理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增加一级档案工资,自领取离退休、退职费之月起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后,涉及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作相应调整,并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增加一级档案工资的具体手续:由企业填写“职工档案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审核盖章。 六、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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