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对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417号
各区、县、局(公司),各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领导同志要求,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93〕28号)文件中关于“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本市辖区内企业均要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规定,现对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企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均应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务必在十一月底以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移交手续,并于移交的次月起办理基金结算。 二、上述单位中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87〕42号、津政发〔1989〕113号等文件规定应参加尚未参加统筹的企业,均应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一九九三年以前应补缴的费用须按文件规定补缴。如企业确有困难,需提请市劳动局和市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也应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一九九三年以前应补缴的费用,应按市政府津政发〔1992〕5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经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可签订缓交协议。 三、各主管区、县、局(公司),要积极做好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办理移交手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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