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全文有效
2015-12-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
2015年12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二、《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
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四、《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五、《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
六、《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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