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06:3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津劳险509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和《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2、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8号/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 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7号/劳动部办公厅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请示》(粤劳办函【1993】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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