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02:1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工字第11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我市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出台,保持社会稳定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各种社会因素,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内部分配企业自主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在市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对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对一九九三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在17.6%以下的企业,按人均月增资50元,核增工资总额。 对一九九三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在17.6%以上的企业,在九四年实现利润不低于九三年(按同口径计算)前提下,也可按人均月增资50元,核增工资总额。 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在签订扭亏责任书后,可暂按人均月增资50元,核增工资总额。但要根据企业扭亏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到位。 亏损企业首先要转换经营机制,靠自身的努力来解决职工增加工资问题,同时根据津经财【1994】3号文件精神,注入生产启动资金,促进扭亏,增强支付工资能力。对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设工资予留户,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 (三)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九四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从九五年起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调整工资收入结构,建立职工考核增资办法。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合理拉开分配差距;要逐步把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使职工收入货币化、规范化;要加强工资总额统计工作,杜绝漏统虚统现象。 (五)适当核增工资总额的工作,由区、县、局劳动部门根据上述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填写《一九九四年企业增加工资总额审批(汇总)表》,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解决好企业工资问题,关系到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企业。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解释
为正确贯彻《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妥善解决企业工资问题,保持稳定,现对《通知》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增企业工资总额问题按照《通知》精神,对企业区别三种情况,分别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1、一九九三年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在17.6%以下的盈利企业,应填写《一九九四年企业增加工资总额审批(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 2、一九九三年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在17.6%以上的盈利企业,应填写《审批表》(二)。表中九三年实现利润额以财务决算数为准;九四年实现利润额是把这次增加工资总额因素考虑进去以后的预计数。凡九四年实现利润额预计数低于九三年的,核增工资总额要逐步到位。 3、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填写《审批表》之(三)。表中所列各项内容,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数,签订责任书情况必须填写,不得空项。根据《通知》中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视其扭亏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到位的精神,第一步暂按月人均25元核增工资总额,然后分别在六月和十一月进行两次调整,但执行时间不变。 (二)关于企业自主确定使用办法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使用办法,但每个职工具体工资增加额要记入工资档案,做为计发除离退休以外的各种待遇的基数。 (三)关于审批程序问题 各区、县、局劳动部门要认真填写《审批表》,汇总报市劳动局批准执行。第一,按国有(含股份制)、集体企业分别汇总,各主管局三产业单独汇总,各类型汇总表一式三份;第二,四月底以前完成对区、县、局核增工资总额审批工作,逐步到位的企业审批工作,按要求进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天津人社局 津劳工字[1994]第117号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