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劳险1994]127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21号),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 1、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0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2、这次给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增加的离休金,从1993年起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3、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从1993年10月1日起作为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 4、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企业要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汇总〉表》,报企业主管区、县、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退休人员报市劳动局)审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办理结算手续的依据。企业主管区、县、局于1994年6月30日前将《审批〈汇总〉表》汇总后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处。 5、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应记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栏序号“9”。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问题 1、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中“经市劳动局审核1994年新增加的年工资总额”,系指按照市劳动局津劳工字【1994】117号文件核增的年工资总额。 2、具有城镇户口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94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1993年工资总额加上年人均600元作为征集基数。 3、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单位,可按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执行,并从1994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1993年工资总额加上年人均600元作为征集基数。 4、1994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个人缴纳”栏的“基数”应按1994年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填写。 三、企业在办理增加离退休金结算手续的同时,办理调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和比例手续,结算手续于1994年6月底前完成。 附:1、《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汇总〉表》(略)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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