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00:4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我市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死亡后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8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自今年一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给我市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5号)下发后,部分单位要求明确,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干部遗孀的补助问题,为妥善解决好这部分干部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对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二、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没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劳人险【1983】3号文改办100%退休待遇就已经去世,其遗孀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上述人员的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其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担负。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已按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2】36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干部遗孀,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这些干部其他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事(干部)部门遇有此类问题,应注意调查,认真核实,原则上以已故老干部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为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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