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1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7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2 金矿 金锭 从价计征 2% 3 铜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4 铅锌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5 锡矿 精矿 从价计征 2% 6 非金属矿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4% 7 萤石 精矿 从价计征 3.5% 8 石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 9 硫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3% 10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1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5元 12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从价计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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