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18日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77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足以正确计算核定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参照矿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炸药使用量、用电量、工程爆破工作量等因素以及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计算核定年应纳资源税额。
四、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的目的:
1. 贯彻落实总局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2. 进一步完善全省资源税征管,既要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又要避免和防范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由于我省矿山经济类型以私营企业为主,平均每户不到30人,规模较小,结算方式灵活,多数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采用以票控税也只能控制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数量,对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开采数额(包括销量和自用量)难以掌握。因此,现行实际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了“以药核税”办法,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并在火工品销售环节委托销售公司代征。“以药核税”办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发挥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的作用,然而,也带来的一些弊端,如:各地核定每吨炸药爆破开采的建筑用石产量差别较大;有些矿产开发不使用炸药,采取“以药核税”办法,导致少征资源税。因此,近年来,人大代表对“以药核税”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省公安厅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也反映“以药核税”办法,易导致部分单位为规避缴税而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爆炸物品,易引发安全隐患。
制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77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规定了资源税纳税人应自行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公告》明确规定了对新取得矿山和已开始开采矿山的纳税人,须在本《公告》实施后在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应附报的资料。
(三)《公告》明确规定了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时,可采用的核定办法。
(四)《公告》明确规定了对零星分散资源税的征管要求。
三、本《公告》内容于2015年11月向全省地税系统征求了修改意见,并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省地方八税两费工作会议上进行专题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定,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7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征求情况无意见。四、由于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定,本公告同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自2016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是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资源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避免和防范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公告》明确规定了资源税纳税人应按资源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资源税税额,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公告》明确规定了对新取得矿山和已开始开采矿山的纳税人,须在本《公告》实施后随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附报的资料。
(三)《公告》明确规定了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时,可采用的核定办法。
(四)《公告》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资源税的征管要求。
三、由于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定,本公告同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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