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8:4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7 11:27 编辑

吉林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委(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通知》(国宗发63号),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民宗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当地民宗局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认定表》办理参保手续。
2、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以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办理,参照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3、宗教教职人员自取得宗教人员身份起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不得早于国宗发8号文件发布时间(即:2010年2月)。其中:国宗发8号文件发布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自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享受2010年以后的待遇调整政策;国宗发8号文件发布后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未参保宗教教职人员,可从国宗发8号文件发布时间起补缴,达到60周岁时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人员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流动或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
1、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单位整体参保,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教职人员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宗教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宗教教职人员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9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略: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认定表。

阳光不锈 发表于 2020-8-27 1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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