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6:3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吉林人社局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吉人社字19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部分地方提出的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即视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缴费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军龄期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计算,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按退休上年计算。
二、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原有军龄)不足15年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从办理手续下月起领取养老金。
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退役人员 意见
抄送:省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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