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6:0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2016-11-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地税系统试行情况,经综合评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若干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该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试行以来,随着《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金税三期”的上线运行,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放管服”一系列措施的跟进,税收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从制度上已经形成有效的涉税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经综合评估,我局决定废止该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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