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4:31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甬科高[2017]14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14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14号
全文有效
2017-2-20
各区县(市)科技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贸函208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和《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8号)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贸函208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和《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
第四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起至2018年12月31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组成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核服务工作。
认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工作申报、受理、评审、复核的组织工作;负责认定管理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5、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6、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7、其它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认定管理小组研究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管理小组公布认定结果,颁发“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印章),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2)报送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跨市迁移、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等重大变化,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情况变化当年起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或终止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2、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无故未按期填报《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运行情况表》,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对于被取消或终止资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上述行为发生之日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2、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运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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