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7]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函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函56号
全文有效
2017-3-8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一、自即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委托的社会化网点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二、各地应当加强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的管理,明确社会化网点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第四条执行。同时,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纳税人的风险管理,重点关注大额代开、高频代开纳税人。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及时更新“办税指南”。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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