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3:50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函[2001]1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吉地税流函1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此类发票时,请到省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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