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52:42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5日
各相关单位:
针对前期企业反映的问题,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因金三上线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变更,导致部分企业结算表中企业已申报缴费基数中医疗保险分两段显示,所属期2016年1-8月份一条(实际对应的经办机构为市医保处,供企业查询明确已申报医保缴费基数使用)、9-12月份一条(经办机构对应为市社保局)。全年结算附表中对应的医疗保险工资总额调减也分两段分别进行填报,如涉及结算后医疗保险应补退的,选择其中一条医疗保险的填报补退为“0”,另一条差额补退即可。
2.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填报仍按《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地税规5号)执行;
3.2016年度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按每人150120元计算申报缴费基数(2016年6月前缴费基数上限为12090元,7月份调整后为12930元,缴费基数=12090*6+12930*6),超过部分可调减。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152号)第12条规定,驻外人员已在外地参保的,提供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
5.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年度结算工作,2016年度社保费结算工作要求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结算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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