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46:3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的意见》
津政办29号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企业各类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我市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经国家批准由主管部门按系统统筹的除外),均应自1993年1月1日起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28号、津政发【1994】2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9月30日以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移交手续,从移交的下个月起办理基金结算。 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2】5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核实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和各种联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各种临时工,自1995年1月1日起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人企业和职工本人要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4】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市政府津政发【1983】17号文件规定,成建制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的新办集体企业,应参加市社会保险公司经办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企业办理参加统筹的移交和结算工作,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应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3】28号、津政发【1994】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退保费中解决。1992年底以前职工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底以前按市政府津政发【1983】17号文件自提自存或商业保险公司退保的费用,在保证缴纳和补缴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留做企业养老保险储备金专项储存,用于以丰补歉或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四、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除责令改正外,并按照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对参加了统筹但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责令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查批准,可以缓缴。缓缴审批办法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会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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