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45:2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241号
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劳动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转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1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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