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43:43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6.15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管理。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新税务机构应当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后进行催缴,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具体工作岗位及操作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风险管理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新税务机构按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进行定期定额户的认定管理。
(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统一提交至省局审批。
(八)代开发票管理。自2018年6月15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征收主税种的同时,应一并征收附加税费。
(九)委托代征。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十)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新税务机构要将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统一为一个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十一)会统核算。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各级新税务机构向省局报送会统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十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应按照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印发)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十三)发票、税收票证管理。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发票和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发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的要求执行。省局监制的新发票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另行通知。
(十四)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五)在途业务。各地应尽可能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办结涉税业务。确实无法办结的,按照税务总局在途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六)办税统一。自2018年6月15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对办税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对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做好宣传。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纳税人登录支付宝“浙江税务”等移动办税终端,可以统一集成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事项,办理途径保持不变。
(十七)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八)实名办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国税发〔2018〕60号)的要求,在规范推进实名信息采集及验证工作的同时,强化实名办税过程中各种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做到“不过度”“不机械”,保证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平稳有序。
(十九)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二十)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三、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二十一)系统配置。省局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配置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配置升级工作。涉及各地自行配置的,按照省局要求进行操作。
(二十二)运行维护。过渡期内,新税务机构要按照原有的运维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十三)加强管户数据清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业务和技术骨干组成的数据清理工作组,持续做好纳税人管户数据清理,确保原国税和地税金税三期系统之间管户的纳税人状态、课征主体等信息一致。
四、工作要求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成立征管和信息化工作组,组建工作团队,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管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建立督促落实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五)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办税顺畅,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统一、优化、协同、高效运转。
(二十六)做好外部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多证合一、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二十七)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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