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43:24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税函〔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革过渡期内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革过渡期内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税函〔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革过渡期内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税函〔2018〕5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
暂缺,其内容包括:从2018年10月1日起凡个人取得劳务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开票环节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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