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42:1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吉林人社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吉人社联字10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在去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财债【2013】76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更好地把握政策要点,规范操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认定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个体创业者重点以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为主。上述人员申请贷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需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征信情况的审核
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前,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征信情况审核。经办金融机构需对个体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进行征信查询,如果一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正在发生的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需将借款人申请人的相关征信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将告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原则上将不予发放贷款。
三、关于对创业者持续扶持有关政策的把握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享受最高累计不超过2年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和保持扶持创业政策的持续性,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已经享受2年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的借款人,在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处于成长发展期,仍需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扶持的,原则上可继续申请最高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关于其他人群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把握
现行政策扶持范围以外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人社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