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加强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目前有个别企业不按规定足额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基金下拨企业不积极落实自筹差额资金,只发放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付的返还款,甚至还有个别部门截留、挪用养老保险统筹返还款。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给我市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1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津政发【1994】9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缴、统一调剂使用的,统筹企业必须按照全部职工工资的规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无故拖欠。基金上缴企业要按照共济原则,继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下拨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自筹差额资金,连同统筹返还款,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基金是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只能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
三、各级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按照基金运营的有关规定,将征缴的基金及利息及时、全部地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严格基金运营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对基金下拨企业,要保证将差额拨付的统筹基金及时返还给企业。
四、对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下级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收支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各级审计、劳动部门和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依据权限,严肃查办无故拖欠、拒不缴纳、延迟支付、随意克扣和截留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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