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对贯彻落实市政府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劳险463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进一步推动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凡属企业性质的校办工厂也应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各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全市统筹仍按津劳险字(1993)401号文件规定执行,移交和基金结算可单独办理,也可委托主办单位办理。 3、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均应按照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市统筹。 4、乡镇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也应按照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5、凡国务院文件未明确规定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性质单位,如: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各类证券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等,均应按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6、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从1995年1月份参加全市统筹,并按照原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4年补缴;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标准为,1992年以前的按月人均20元补缴,1993年以后的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28号、津政发【1994】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补缴,并计算缴费年限。 其他各种类型的临时工均应从1993年参加全市统筹,并自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7、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参加统筹后,应自招收之月起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28号、津政发【1994】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8、机关事业单位转企后,不论执行何种工资制度,只要是企业性质,就应按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992年底前转企的,自1993年1月开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其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到1992年底并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1月1日以后转企的,自转企次月开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其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到转企之月并视同缴费年限。 按津党办发【1995】2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另行研究确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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