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38:5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津劳险12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3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6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元;1996年4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元。
二.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从1996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三.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不作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五.行政公司转为企业公司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根据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4】287号文件规定,凡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凡按照市人事局津人【1994】39号、40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的,不能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但可按市人事局津人退【1996】5号文件增加生活补贴,并纳入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六.1994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分别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1”。
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5】411号文件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1”;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记入序号“2”。
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2”(序号“1”不填),不计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七.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企业应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汇总表》,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办理结算手续的依据。
八.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局转发所属企业。

李威03 发表于 2020-9-16 10: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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