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2018年版)
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2018年版)
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告(2018年版)
国家级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2.3.20
现将《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磐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磐安县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县税务局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县税务局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县税务局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县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内容填写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县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可选择县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磐安县境内具有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纳税人选择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县税务局应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县价格认证中心。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县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县税务局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县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县税务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县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磐安县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
[*]附件1《磐安县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doc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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