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07: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4]5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5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55号
全文有效
平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平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平国税政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核算体制的特点,同意其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每千千瓦时8元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向你局申报纳税;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4]5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