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2]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刷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刷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吉地税函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发票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和第九条"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的规定,省局决定吉林省金税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刷厂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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