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2:20:4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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