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48:55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4]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粤财法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粤财法12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2日
江门市财政局:
你局《 关于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 (江财农1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法院裁定过户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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