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43:52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4]6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代码编码规则的报告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代码编码规则的报告
吉地税发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21文件“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每一个数字分别代表其各自的实际意义。
第1位数字2代表地税;
第2—3位数字22代表吉林省;
第4—5位数字01代表长春市、02代表吉林市、03代表四平市、04代表辽源市、05代表通化市、06代表白山市、07代表松原市、08代表白城市、24代表延边州;
第6—7位数字代表印制年度;
第8位数字代表行业,1代表交通运输业、2代表建筑业、3代表金融保险业、4代表邮电通讯业、5代表文化体育业、6代表娱乐业、7代表服务业、8代表转让无形资产、9代表销售不产、0代表其他(综合);
第9位数字代表发票类型,1代表统印手开发票、2代表统印税控发票、3代表统印定额发票、4代表冠名手开发票、5代表冠名税控发票、6代表冠名定额发票;
第10—12位数字代表发票种类代码。
以上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请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附件:十二位发票代码编码规则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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