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41:14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4]46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 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 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松地税发46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行。
附:《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
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以票控税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松原市区内享受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且从事餐饮、洗浴、旅店业经营活动的纳税
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适用本规定。
对从事餐饮、洗浴、旅店业并兼营娱乐业等不予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
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核算的,不得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不适用本规定。
对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适用本规定。
二、定额核定
对符合本规定且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核定管理,核定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
序进行。由专管员实地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填写《月份营业收入典型调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科;管理科审
核后,报所在县(区)局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定额核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作为核定期限内
发票发售数额的依据。
三、发票发售。
(一)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地税定额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
填写《发票申请审批表》。分别由专管员、管理科长和征管科长审核签字后向其提供发票,只收取发票工本费,对
经批准免征的税种不予征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不高于其核定的月营业额的80%
发售发票,纳税人申请领购超出定额部分的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从严掌握,并适当调整其定额,作为以后纳税
年度定额的参考数据。
(二)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需要购买地税定额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提出的申请
数额提供,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免予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购买发
票数额超过起征点的,要立即对纳税人恢复征税。
(三)上述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应当场按页在发票票面上加盖“纳税人公章”、“发票专用章”和带有“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企业某年某月当月专用”字样的戳记,样式由市局发票管理所自行确定。
四、发票检查。
各地发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发票检查,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对发现在发票取得、
保管、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向其他纳税人出借、出售发票或为其他纳税人代购发票情形的,要按照《发票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五、征收管理。
对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各县(区)局要严格管理,要按管理科建立《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纳税人登记台帐》,台帐要登记纳税人名称、税务管理码、经营地址、业主姓名、从事行业、再就业优惠
证号码、批准免税期限、月核定营业额、领购发票数量、金额、起止号码等内容。
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管理科建立《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登记台帐》,实行单独管理,台帐要登记其
税务管理码、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月营业额、批准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内
容。
各县(区)局管理部门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管理、发票
使用等情况,在业主发生变动或经营项目改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时,及时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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