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39:26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4]2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6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附件: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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