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35:4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1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11号
全文有效
2015-3-3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255
1004
-
≥35岁
1310
1048
838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360
1088
87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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