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3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3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33号
全文有效
2015-05-0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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