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吉林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18:5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