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13:13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2017]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沪府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沪府31号
全文有效
2017-3-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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