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09:43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科[2017]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免税主体资格的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免税主体资格的函
沪科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免税主体资格的函
沪科355号
全文有效
2017-10-18
上海海关:
经审核,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是本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符合《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免税主体资格。其免税主体资格的起始时间与前述文件的有效期一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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