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107号
长春、吉林、四平、辽源市及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5]12号),充分运用地方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的房产税(涉外企业为城市房地产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减免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对一汽受强震、腐蚀及高温等因素影响受损严重的生产用房(以下简称三类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符合三类房产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房产原值以2005年10月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见附表),以后年度一汽所属企业及房产原值如有变化,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认。
(二)上述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即可办理当年已缴纳的房产税减免手续。
(三)免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税款,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亏损,可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顶次年房产税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
除适用现行政策外,对一汽向其高级经理发放的每人每月2500元、向高级技术人员发放的每人每月1200元车改补贴(即交通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契税
对一汽所属企业间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不征收契税。
四、减免税要求
对以上税收减免,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免税程序,对减免税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对房产税的减免情况,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前报省局备案)。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08年底。
附件:免税范围的一汽企业名单及房产原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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