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00:25

通化市地税局 通地税发[2006]1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通地税发1号
二道江区地税局、东昌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农业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34号)及吉林省城市棚户区
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立东
副组长:张孟云 盖思纯 朱 明 姜明先 郭景林 李宏伟
成 员:牟善华 陈颖姝 何 伟 刘凤利 谭明会 邵海英
张 欣 李玉宝 盛传俊 林 晖 赵学礼 王贵喜

二、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
5号)精神,给予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1)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
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2)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
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其中,普通住房是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
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发65
号)中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
税。
(三)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
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
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
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六)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解答及指导工作,由市局相关税政科室负责。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拆迁居民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所需相关资料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2、省、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书及复印件;
3、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及复印件;
4、《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此项要求报送与所有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
5、《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
6、《动迁明细表》。
(二)棚户区被拆迁居民办理减免税手续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应提供的资料。
(1)原棚户区居民户主身份证;
(2)《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超过原拆除面积部分销售不动产发票。(此项发票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
2、货币补偿自行购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应提供的资料。
(1)原棚户区居民户主身份证;
(2)《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新购房屋合同;
(4)所购房屋的原《房屋产权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符合免税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棚户区拆迁居民,分别到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东昌区局、二
道江区局、农业税分局“契税征收窗口”(地址:通化市房产局办公楼一楼)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四、各征收分局应加强信息沟通、资料传递,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免税征管档案
直属分局、东昌区局、二道江区局应认真调查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情况,符合免税政策的,辅导
企业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税审批表》,经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直属分局、东昌区局、二道江区局负责填开棚户区拆迁居民回迁符合免税政策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直属分局、东昌区局、二道江区局应填写《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传递给农业税分局,用于办
理被拆迁人减免契税时使用。
农业税分局应将棚户区居民提供的资料与征收分局传递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进行对
比,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减免契税手续。
各征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免税征管档案。
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好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将吉林省城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为切实改善弱势
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做贡献。

附:1、《通化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税审批表》(略)
2、《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略)
3、《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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