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55:23

商建发[2006]195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发195号

有关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第二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试点企业开展非融资租赁业务不享受融资租赁营业税收政策,其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2006年度。

附件: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

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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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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