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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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6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农场、省森工总局林业局和林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健全评审体系。对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可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单独设立评审组,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优化评审条件。基层卫生专业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关于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四、完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考现行《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五、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职文件和资格证书中均应标注“基层”字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省直、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在申报上一级职称时,任职时间可以从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时间算起。
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列为深化医改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同时,可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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