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对黑人社规1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针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6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其中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要求,省人厅印发了《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8号),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黑人社规〔2017〕18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在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
同时,黑人社规〔2017〕18号文件对其他一些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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