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更好地为龙江全面振兴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技工院校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技工院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重点使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省技工院校实习实训设备购置、示范性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及教研课改、校舍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世界技能大赛黑龙江省选拔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等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编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指导、监督市(地)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院校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工院校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院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和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技工院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使用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提供经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的理由、金额、用途、预算及实际筹集安排资金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8月10日前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上报所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备选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院校应按照省下达的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确需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由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院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市(地)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市(地,含所辖县)、系统、行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院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页:
[1]